#泰国新闻【议员尼科恩警示:议会传唤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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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泰国新闻【议员尼科恩警示:议会传唤权不可滥用,勿将议会机制当作政治斗争工具】11 月 8 日,自豪泰国党名单制议员尼科恩・查姆农,同时也是前议会传唤权法案审议特别委员会书记,就众议院法律、司法与人权委员会依据《传唤权法(佛历 2568/2025)》第 13 条,以 7 票赞成 0 票通过针对总理启动相关处置程序一事发表观点。事件起因,内政部曾指示行政事务司总干事前往委员会接受问询,但该官员因承担洪灾救助任务无法出席。部分观点认为官员缺席属于拒不履职。尼科恩表示,官员缺席源于救灾公务安排,上级并未下达参会指令,直接认定其拒不履职属于过度解读,缺少充分证据支撑。尼科恩提出,必须严格落实《传唤权法》第 13 条开展完整调查,需要核查会议流程、传唤决议、传唤文书、传唤理由通知,以及总理与主管部长下达指示的相关事实,尤其要参照法案第 7、8 条关于传唤对象、缺席情形认定的法定标准。第 13 条属于会影响公职人员履职的惩戒类条款,不能简单推定主管官员玩忽职守,适用该条必须要有清晰、充分事实证据作为支撑。他进一步提醒,法律事务委员会本次投票,有可能触碰《众议院议员及委员伦理守则条例(佛历 2563/2020)》相关规定。条例第 9 条要求议员恪守法律与众议院议事规章;第 11 条要求秉持中立,维护正义公平;第 12 条要求尊重他人权利自由,禁止侮辱性言行。《传唤权法》第 12 条同样写明,议员倘若不当、恶意行使传唤职权,需要承担伦理责任。尼科恩称,议会传唤监督权,是立法机构监督政府施政、维护国家民众利益的重要制度工具,权力行使务必公正、坦诚、透明、可核验。不可以利用议会传唤机制制造舆论压力,沦为政治斗争武器,否则会损耗众议院公信力,削弱民众对议会的信任。他强调自己并不反对议会开展政府相关调查,认可委员会依法传唤相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的权利。但是一切调查都必须限定在法律框架之内,要有事实、人证、物证作为基础,保持客观公正。倘若议员未按照法定条件行使传唤权力,参与表决的相关人员,同样需要承担法律与伦理层面责任。法治原则之下,行政、立法部门全部应当平等受制于法律,没有任何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。关注头条新闻频道➡ ✈@manila58com 投稿合作:✈@manila58co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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